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配合制约原则的某些“负效应”及其防止
引用本文:龙宗智.论配合制约原则的某些“负效应”及其防止[J].中外法学,1991(3):28-31,77.
作者姓名:龙宗智
摘    要:<正>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下简称配合制约)原则对我国刑事司法工作所起的积极作用已被法学界充分肯定,但在所发表的诸多文章及论著中,尚无直接论其消极影响即"负效应"的.虽然在实践中公检法三机关的相互关系不时出现问题,但人们总是将其归结为执行贯彻上出现了偏差,认为问题在"和尚"而不在"经". 笔者认为,配合制约原则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的贯彻,对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地揭露和惩治犯罪,确有重要作用.然而,由于该原则自身存在某些不科学的成份,因此它不可避免地对刑事司法活动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并妨碍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

关 键 词:刑事司法  互相配合  分工负责  制约关系  刑事诉讼制度  制约原则  负效应  司法活动  积极作用  互相制约
点击此处可从《中外法学》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点击此处可从《中外法学》下载免费的PDF全文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