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 法国学者 J.埃斯卡拉在考察中国的社会与法制之后曾经得出结论:东西方文Ⅰ化的对极性在法律领域中表现得最为鲜明。美国哈佛法学院教授 R.昂格尔说,如果把法治的程度当作坐标轴,那么传统中国构成其负的极限值,近代西方构成其正的极限值,而其他各种文化社会都是在这两者之间各得其所而已。日本的法制史学者滋贺秀三根据清代审判制度的实证资料指出,在判决的确定力、自我束缚性和审判权的相克等基本问题上,中国与西方的制度原理是截然相反的。人们的日常经验也足以印证上述判断。例如,美国的电视节目中几乎每天都有再现冗长的法庭辩论场景的连续剧和单本剧;而在我国,从严肃的法律报刊到市井消遣读物,注意的焦点往往都是惩奸除恶、排难解纷之类的戏剧性情节和处罚结果,至于法律被怎样解释和适用的问题似乎无关痛痒。在美国,做生意都要请律师,合同书的条款不厌其详;而在我国,关系比一纸约定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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