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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欺诈中注会师的民事侵权责任研究
引用本文:邱永红.证券欺诈中注会师的民事侵权责任研究[J].律师世界,2002(8):13-15.
作者姓名:邱永红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 法学博士
摘    要:作为“经济警察”的注册会计师,被公认为证券市场的“看门人”,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财务判断,只能依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但近年来,随着琼民源、红光实业、黎明股份、郑百文及银广夏等公司的纷纷落马,为之造假推波助澜的注册会计师也逐一浮出水面。注册会计师如此明目张胆的欺诈行为,应该承担什么民事侵权责任?本文试做初步探讨。一、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在我国,确定注册会计师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要有《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三个司法解释。《证券法》第161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

关 键 词:民事侵权责任  警察  证券欺诈  欺诈行为  承担  依据  注册会计师  股份  公司  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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