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欺诈中注会师的民事侵权责任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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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邱永红.证券欺诈中注会师的民事侵权责任研究[J].律师世界,2002(8):1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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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邱永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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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厦门大学 法学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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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作为“经济警察”的注册会计师,被公认为证券市场的“看门人”,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财务判断,只能依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但近年来,随着琼民源、红光实业、黎明股份、郑百文及银广夏等公司的纷纷落马,为之造假推波助澜的注册会计师也逐一浮出水面。注册会计师如此明目张胆的欺诈行为,应该承担什么民事侵权责任?本文试做初步探讨。一、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在我国,确定注册会计师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要有《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三个司法解释。《证券法》第161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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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事侵权责任 警察 证券欺诈 欺诈行为 承担 依据 注册会计师 股份 公司 造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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