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审视发回重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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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永军.重新审视发回重审制度[J].律师世界,2002(11):39-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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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永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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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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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我国现行的三大诉讼法中关于二审的裁判方式上均设置了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制度,作为本着“有错必纠”原则、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监督的一项重要程序保障,不容否认,发回重审制度在诉讼程序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这一制度理论上的先天不足以及实践当中理解操作不和谐,使得司法实践为此付出了较大的代价,因此有必要对发回重审制度进行一番重新审视。一、现行发回重审制度的弊端1、发回重审的标准不明确,范围不确定。对二审发回重审的理由和标准,《刑事诉讼法》规定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和“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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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发回重审制度 裁判方式 二审 法院审判 上级法院 有错必纠 审判制度 诉讼法 程序保障 诉讼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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