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较之旧的“刑事诉讼法”,在律师参与方面,赋予了律师更大的活动空间和权利,这无疑是我国法治的可喜进步。但在律师具体行使这些权利时却又留下了人为的种种限制的可能,致使律师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严重地挫伤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热情。据全国律协公布的不完全统计,1996年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全国律师因涉嫌伪证、包庇等罪名被拘留、逮捕的已超过百人,而经查实罪有其名的仅在4%左右。这一令人遗憾和痛心的情况已经制约到我国刑事控辩式庭审方式乃至整个司法制度的改革,影响了律师的正常执业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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