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笔者曾代理一起出资转让纠纷案件,从中发现了《公司法》上的一些问题,既有立法上的不完善之处,也有对法条的理解问题。由此引起笔者的一些思考。一、案件情况及判决结果某有限责任公司有甲、乙、丙三位股东,各自出资分别占注册资金的34%、33%、33%。其中甲为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2001年7月20日,乙与丙签订《出资转让协议》,丙将全部出资转让给乙。乙即要求公司办理股东变更。但甲以乙丙之间的股权转让未经股东会同意为由拒绝承认其效力,并拒绝办理变更。乙即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公司办理股东变更手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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