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律师从业资格准入制的完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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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云康.我国律师从业资格准入制的完善思考[J].律师世界,2002(8):42-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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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云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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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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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律师从业资格准入制,是指律师从事某种法律服务行为资格上的要求,它是具体执业行为的前提条件。我国律师业实行这一制度,最早是1993年司法部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该文件规定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须获得主管部门颁发的证券从业资格。此后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投标法律业务、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法律业务中司法部和相关管理部门也发文要求从业者应取得资格证;另外一类律师从业资格准入制为某些职能部门以文件、规定形式要求律师欲从事某种法律服务,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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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律师事务所 证券法律 从业资格 律师业 司法部 法律服务 暂行规定 中国 颁布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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