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债务转让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区别
作者姓名:薛专  吴剑平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薛专),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吴剑平)
摘    要:一、案情 1997年11月21日,天然公司向建行借款58万元,使用期限自1997年11月27日至1998年11月26日,月息7.92%。,天然公司以液化气贮罐等设备作价121万元作为借款本息抵押,其后双方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期满后,天然公司未能归还借款本息。

关 键 词:借款  第三人  履行  依法  抵押登记  公司  手续  区别  使用期限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