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未成年犯适用罚金刑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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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杜雪明 陈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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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杜雪明),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陈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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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审判实践中,对未成年犯适用的罚金刑,常常因未成年犯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难以实际执行,即或执行也多为未成年犯的法定代理人代其缴纳。此举并未达到惩罚犯罪分子、产生特殊预防犯罪的效果,与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的无罪不罚、罪责自负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相冲突,削弱了刑罚的公正性。1.违背罪责自负原则,株连无辜。罪责自负是刑罚的基本原则,内容是:谁犯了罪,就应当由谁承受刑罚处罚,刑罚只及于犯罪者本人,而不得累及他人。但是,在审判实践中,由于被判处罚金刑的未成年犯往往无独立的经济能力,基于人理常情,所受的罚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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