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法有无明文规定的判断标准——兼论刑法没有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单位危害行为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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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祥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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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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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个严重危害行为发生以后,对其能否定罪处刑,关键问题之一就是刑法对此行为有无明确的罪刑规定。因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那么,判断一个危害行为在刑法中有无明文规定的具体标准是什么?这是一个不言自明但却值得研究的重要问题。在以往的刑法理论和实践中,我们通常运用这样一个判断标准,即某种行为在刑法中有无明文规定,就看该种行为在刑法中有无直观对应的罪状表述或者罪名规定。例如,对于故意杀人行为,因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了相应的罪状及其法定刑,故不曾有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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