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子女保险费列为离婚裁判文书主条款之我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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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戴根法,蒋冬英.将子女保险费列为离婚裁判文书主条款之我见[J].人民司法,20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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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戴根法 蒋冬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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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戴根法),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蒋冬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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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当前,随着我国保险业的拓展,父母为独生子女办理各类保险的情况日渐增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很多涉及到对子女保险的处理。对当事人已经为子女办理保险的各类保险费支付能否列为裁判文书主条款,法官们认识不一,实践中的做法也各异:有的在离婚调解书中,将子女的保险费单列为主条款,并明确双方当事人各自负担的份额;有的在判决书中列明了应续保的保险费及各自负担的份额。笔者认为,上述做法,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角度出发,无疑是有益的尝试,但将子女的保险费列为裁判文书的主条款,有以下问题值得探讨。离婚裁判文书中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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