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说情担保制” |
| |
作者姓名: | 张新国 |
| |
作者单位: |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
| |
摘 要: | 近阅某报刊介绍某地法院审判工作中一“先进经验”时,说是对在案件审理或执行过程中,有找法官替被告或被执行人说情者,该案件承办法官就让说情者在说情限度内提供担保,保证被告或被执行人一定能够履行说情限度内的事情,否则说情人则对说情限度内的内容负担保责任,在被说情人(被告或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前提下,由说情人(担保人)代为履行。对这一情况,乍看,似觉有理,是落实“人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最好方式,也是说情人与被说情人“周瑜打黄盖———两厢情愿的事”。从法院的初衷来看,出台这一制度是本着人人趋利避害的观…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