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该公证书是否有效谈公证行为的可诉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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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卢国伟 魏少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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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卢国伟),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魏少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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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1992年原告梁某之父去世,遗留房产由原告梁某与其母第三人赵某居住。2000年春,原告准备翻建该处住房,其母阻拦,双方发生房产纠纷。同年3月29日,赵某拿着一盒录音带到新野县公证处,称是其夫梁某某生前所立遗嘱,要求办理遗嘱公证。录音内容是:因我得了治不好的病,趁我脑子还清醒时把房产赠给赵某。公证处一名工作人员当场对见证人赵某两胞弟进行询问,两人同时证明是其姐夫所立遗嘱。公证处当场放录音,赵某两胞弟证明是梁某某的声音。4月1日,新野县公证处出具(2000)新证民字第55号公证书:“兹证明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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