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执行不能 |
| |
引用本文: | 董振国.试论执行不能[J].人民司法,2002(5). |
| |
作者姓名: | 董振国 |
| |
作者单位: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摘 要: | 执行不能的概念和特征就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来看,一般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执行义务人有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执行标的的足够财产,这可以称作被执行人有完全执行能力。二是被执行人经营状况不好,尚有部分资产可供执行,但不能满足或暂时不能满足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全部执行额的实现,这可以叫作被执行人部分执行不能,或曰相对执行不能。三是被执行人资本运营不良,资不抵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且看不到在执行期限内有恢复执行能力的希望。这通常被称作无执行能力,或曰绝对执行不能。由上述分析可以…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