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预期违约的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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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朝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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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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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合同的订立,基于当事人之间对彼此资信、履行能力和履约意愿的信任,合同各方以各自的资信、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作为向相对方提供的履行债务的一般担保。这种为合同之债建立基础的一般担保,在合同成立后应当得到保持。合同成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如果一方当事人丧失资信、履约能力或者履约意愿,违反一般担保,使另一方当事人的期待债权受到侵害,即构成违约;除非有免责事由,预期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认预期违约,建立预期违约责任制度,对包括预期违约方在内的当事人都具有积极意义。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一百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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