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增资转股案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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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耀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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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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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产业公司)、中国物资开发投资总公司(下称中物公司)、河南省信阳地区信托投资公司(下称信投公司)、中宏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下称中宏公司)、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亚通公司)于1999年11月4日签订了商友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商务公司)认股及股权结构调整协议书。该协议约定,新产业公司、中物公司、信投公司同意新增商务公司资本5000万元,同意中宏公司认购1000万元,亚通公司认购4000万元,并以现金方式于1999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划入公司账户,如中宏公司、亚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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