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移转与物权登记冲突房地产之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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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傅松苗 唐学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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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傅松苗),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唐学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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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执行实践中,在执行房地产时,经常遇到被执行人以房地产已实际转让给第三人(虽未过户,但已签定了转让合同,第三人已付了房款,甚至已占有)为理由提出抗辩、第三人以自己拥有对该房地产的所有权为理由提出异议的情况。此时,执行法院往往无所适从,若保护第三人却找不到法律依据,不保护第三人又有违公平原则。鉴于此,笔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处理此类问题谈谈一己之管见。物权登记与移转合同冲突之处理房地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力。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地产转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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