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释明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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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永全,成晓明.论释明权[J].人民司法,20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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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永全 成晓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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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孙永全),山东省乾元律师事务所(成晓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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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释明权又称阐明权。关于释明权的概念,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从相关的著作和论文看,学者们对释明权所下的概念有两种类型:第一种是概括定义法。即认为,释明权是法官为澄清争端和公正裁判而询问当事人及向当事人提出建议的权限。第二种是具体行为定义法。即认为,释明权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主张或陈述不明确、不充分,或有不当的诉讼主张和陈述,或者他所举证的证据材料不够而误认为足够了,在这些情况下,法院对当事人进行发问、提醒,启发当事人把不明确的予以澄清,把不足的予以补足,把不当的予以排除、修正。释明权是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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