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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中“高度危险”的判断
引用本文:窦海阳.《侵权责任法》中“高度危险”的判断[J].法学家,2015(2):92-103,178.
作者姓名:窦海阳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基金项目: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品牌计划基础研究项目(项目编号:14XNI004)的研究成果
摘    要:《侵权责任法》对高度危险的规定虽然是开放式的,但是在具体适用时缺乏准确、全面、合理的判断标准,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对高度危险的判断应当从外部确定其界限,在内部确定其考量因素。从外部界限来看,高度危险区别于不被允许的危险。在内部考量方面,应当结合不可控制性、非通常性、损害后果的严重性或者致害概率的高度性,以及物品的性状、活动方式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对高度危险的判断不可僵化,应当根据社会的发展通过对判断标准的调整保持动态化。

关 键 词:高度危险  高度危险责任  可允许危险  不可控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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