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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价值局限性以及完善
引用本文:丁海湖,房文翠.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价值局限性以及完善[J].法律适用,2006(11).
作者姓名:丁海湖  房文翠
作者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商学院法学院
摘    要: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即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缩写为ADR)的意译,这一概念源于美国,原来是上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总称,现在已引伸为对世界各国较普遍存在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或机制的称谓。由于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是一个总括性、综合性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相对很难准确界定。正如美国法学家弗来彻所言:虽然从表面上看,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是一个有序体系,但事实上它只是一组供当事人任意选择用来避免正式对抗性诉讼的办法。所以,关于ADR的内涵与外延即使在美国国内也尚无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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