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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院记录搞“修饰” 伤残鉴定遭否定
作者姓名:钱军  孙翠燕
摘    要: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牙齿损伤达到8颗才能评定为伤残。一旦定残,赔偿数额将成倍增加。海安县曾经发生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因原告丁某在向法院起诉时提供的出院记录复印件表明,其牙齿在交通事故中只掉落6颗,而在庭审时其提供的出院记录原件则“变”为掉落6颗、折冠2颗(存在添加痕迹),并据此评定为十级伤残。随着上诉期届满,这起案件终于落下帷幕,法院以原告丁某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为理由,驳回了其要求被告王某赔偿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关 键 词:伤残鉴定  “修饰”  道路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纠纷案  否定  牙齿损伤  赔偿数额  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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