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工伤认定中“工作场所”的涵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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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曙光.试论工伤认定中“工作场所”的涵义[J].法学杂志,2010,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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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曙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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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烟台,264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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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青年基金项目“行政法视角下工伤认定的难点与热点问题研究”(09YJC820101)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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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但在具体工伤认定案件中,因为《条例》对工作场所的含义没有做出具体的解释,所以执法人员、劳动者和企业负责人容易产生争议。事实上,该问题的解决必须把握正确的方向,即应该以劳动者利益优先保护原则作为出发点,同时兼顾用人单位的利益。在总结有关法律规定和各种不同观点的基础上,可以认定工伤是因工而伤,凡是与劳动者的工作存在直接的或者间接的联系的处所都可界定为工作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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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工伤 工作场所 劳动者利益 |
On The Inner Meaning Of The Working Place For Industrial Injury Determin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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