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售假币 国法不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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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志愿.购售假币 国法不容[J].党员干部之友,2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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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志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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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司法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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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例:孙德庆,乳山市诸往镇田家庄村的农民。1997年冬天,他来到福建省福清县找到林某,以1:8的比例购买假人民币(以下称假币)3.7万元。回来后,他窜到栖霞、平度等地以1:4.5的比例出售。出售了1万多元假币后,他又决定自己使用假币。在栖霞,他居然一次就用假币购买了价值达1.9万元的黄金制品!仅跑了一趟福建的孙德庆,腰包就鼓涨起来,还包起了年轻漂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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