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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时期中国农民角色的法律界定
引用本文:岳悍怡,岳悍惟.转型时期中国农民角色的法律界定[J].法学论坛,2000,15(3):68-74.
作者姓名:岳悍怡  岳悍惟
作者单位:1. 山东省法律学校,山东,济南,250014
2.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摘    要:国家农民和社会农民是针对农民的状态所作的界定.前者是强国家、弱社会的产物;后者则以农民自治为特征,以法律设定为界限来构建国家与农民的良性互动.国家农民向社会农民的转变正是国家权力在农村领域的大范围退出、社会空间在农村扩大的必然结果,变迁遵循的基本理念是:凡是农村能够自治的地方或事物,均由农民自己处理;只有对农村难以自治的事物,才交由国家处理.这种转变有着相应的经济、政治、法律基础.

关 键 词:国家农民  社会农民  自治
文章编号:1003-126X(2000)03-0068-07
修稿时间:2000年4月4日

The legal definition about the Chinese farmers in the period of social transformatio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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