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时期中国农民角色的法律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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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岳悍怡,岳悍惟.转型时期中国农民角色的法律界定[J].法学论坛,2000,15(3):68-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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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岳悍怡 岳悍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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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山东省法律学校,山东,济南,250014 2.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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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家农民和社会农民是针对农民的状态所作的界定.前者是强国家、弱社会的产物;后者则以农民自治为特征,以法律设定为界限来构建国家与农民的良性互动.国家农民向社会农民的转变正是国家权力在农村领域的大范围退出、社会空间在农村扩大的必然结果,变迁遵循的基本理念是:凡是农村能够自治的地方或事物,均由农民自己处理;只有对农村难以自治的事物,才交由国家处理.这种转变有着相应的经济、政治、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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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家农民 社会农民 自治 |
文章编号: | 1003-126X(2000)03-0068-07 |
修稿时间: | 2000年4月4日 |
The legal definition about the Chinese farmers in the period of social transform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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