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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和基层供销社缴纳工商所得税税率的规定
摘    要:为了贯彻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建设的方针,促进企业加强成本核算,提高经济效益,平衡农村社队企业之间以及社队企业同其他集体企业之间的税收负担,以利于他们在同等纳税条件下开展竞争,现就对农村社队企业和基层供销社征收工商所得税的税率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对农村社队企业征收工商所得税,一律按照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取消原来对社队企业按照20%的比例税率和三千元的起征点征收所得税的规定。原来比照农村社队企业按比例税率征收工商所得税的其他企业单位(如企业供销机构、专业公司、知青办的企业、企业主管部门等,下同),不论设在城市或农村,其经营所得和提取的管理费结余,都一律按照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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