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院捕诉合一做法不应提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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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曹军.基层院捕诉合一做法不应提倡[J].人民检察,200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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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曹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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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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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目前,在司法改革探索中,各地相继推出了一些新的改革举措,但是,有一些举措却不合时宜,甚至与法律规定相违背。捕诉合一就是众多其实践中一例,予以效仿。捕诉合一并不是新生事物,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前的做法。捕诉合一,主要是将检察机关的负责审查批准逮捕的侦查监督部门与负责审查起诉的公诉部门合并,负责审查批准逮捕的承办人将负责该案的公诉。这种做法,一方面,有效地整合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加快了批捕起诉一体化的节奏,缩短了办案周期,防止了错捕错诉,提高了办案的质量,但是,另一方面,却带来很大的弊端,而且违反了立法的本意和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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