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民事案件再审程序是否与两审终审制矛盾,再审案件能否以调解方式结案,以及如何撤销原判的问题,当前在司法界存有不同的看法和做法。笔者试就这些问题,谈一管之见。一、再审程序不同于一、二审程序,它与两审终审制不发生抵触。首先,一、二审都具有独立诉讼程序的结构要件。表现在:(1)均属由直接利害关系人提起。民诉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可见,只有这些人(包括法人)才有权提起诉讼,并有可能引起一审、二审程序。(2)都有相应的审判组织行使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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