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民事案件再审程序的几个问题
作者姓名:金信年
摘    要:民事案件再审程序是否与两审终审制矛盾,再审案件能否以调解方式结案,以及如何撤销原判的问题,当前在司法界存有不同的看法和做法。笔者试就这些问题,谈一管之见。一、再审程序不同于一、二审程序,它与两审终审制不发生抵触。首先,一、二审都具有独立诉讼程序的结构要件。表现在:(1)均属由直接利害关系人提起。民诉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可见,只有这些人(包括法人)才有权提起诉讼,并有可能引起一审、二审程序。(2)都有相应的审判组织行使审判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