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与证据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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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平侠,司利芳.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与证据事实[J].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2,15(3):53-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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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平侠 司利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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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陕西政法干部管理学院,行政系,陕西,西安,710000 2. 西安政治学院,科研部,陕西,西安,710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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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刑事诉讼中 ,关于证据事实是否是证明对象之争论 ,在法学界一直是见仁见智 ,莫衷一是。要弄清证据事实是否是证明对象 ,关键是首先要弄清楚案件事实与证据事实的关系 ;其次是要划清证明对象与证据的审查判断的界限。证明对象是指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它包括案件事实和程序事实两方面 ;证据事实则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手段 ,它既不是案件事实 ,也不是程序事实 ,因而也不是证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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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事诉讼 证明对象 证据事实 |
文章编号: | 1008-5815(2002)03-0053-04 |
修稿时间: | 2002年3月20日 |
Probative Object And Probative Fact In Criminal Procedur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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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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