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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的重大修改与完善(三)──讯问犯罪嫌疑人
作者姓名:罗书平
作者单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一、夫于传唤犯罪嫌疑人原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被告人,可以传唤到河<定的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由于该条规定中对“指定的”传唤地点和传唤的期间未作限制,致使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侦查机关将犯罪嫌疑人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以外的指定地点接受讯问,传唤持续的时间长达十天,半月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把传唤变成为事实上的羁押手段,严重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因此,新刑事诉讼法将此条修改为二款,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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