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我国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制度的脱节,一直是备受诟病的问题。2002年开始,国家开始实施统一司法考试,将律师、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准入资格合为一体,这是我国法律职业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从积极的方面来看,司法考试确实对法学教育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表现在各大法学院对于课程设置、授课方式等,在面向实践性、操作性方面不断进行改革,一定程度上弥合了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的脱节问题;另一方面,各种以“通过考试”为宗旨,传授司法考试技巧的培训班不断涌现,出现了专营此事的司法考试学校,考生们趋之若骛,而相对地轻视法学院的理论教授,对法学教育形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1]在此背景下,作为准入前提的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学教育,特别是法学本科教育是什么关系,法学本科教育是否应该围绕着司法考试展开,过于功利化地追求司法考试的通过率,是否会让法学本科教育沦为应试教育,冲淡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等问题,成为了争论的焦点问题。本文试图从法学本科教育和司法考试的关系着手,分析法学本科教育应当如何应对司法考试对自身产生的冲击问题,或者说,法学本科教育应当如何以一种适当的姿态接纳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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