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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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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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布日期]2005.12.29类别]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关于走私、盗窃、损毁、倒卖或者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行为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现予公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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