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从应然角度看,司法公信与司法能动应该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司法能动有利于增强司法自治力、司法说服力和司法确定力,能够促进司法公信力的生成;同时,司法公信为司法能动规定价值基础、设定价值目标、提供价值前提,从而成为司法能动的基础和保障。从实然视角看,司法能动因其自身的内在的冲动特性可能会与司法公信的内敛特质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二者的这种紧张关系不可调和,只要我们在司法过程中能够处理好司法主动与司法被动的关系、适用法律与发展法律的关系、司法职业化与司法大众化的关系,仍然能够在司法公信与司法能动之间建立互动的关系模式,在实现司法能动的功能和效益最大化的同时维护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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