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造成的人身损害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向灿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案 |
| |
引用本文: | 车志平.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造成的人身损害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向灿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案[J].判例与研究,2010(3):17-22. |
| |
作者姓名: | 车志平 |
| |
作者单位: |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摘 要: | 驾驶入虽属无证驾驶,但因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与设立交强险保障受害第三人权益的立法目的是一致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否定在驾驶入无证驾驶等情形下保险公司可以对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应负的责任,也无法律规定明确无证驾驶不属于可保风险,故投保人在无照驾驶情形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
关 键 词: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合同纠纷案 交通事故责任 无证驾驶 保险公司 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 机动车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