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监事会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公司立法之初,监事会制度就被明确地写入1993年《公司法》。经过了十多年的风雨,这一制度如同虚设。而审计委员会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的一种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一种制度安排,也是内部审计的外延,外部审计的有效协助。目前我国证监会期望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引入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制度,旨在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本文试对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并存的局面加以分析,力求找出合理划分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分权制衡,解决两者职责重叠冲突问题的措施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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