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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科”为法律形事说质疑
作者姓名:马作武  蒋鸿雁
摘    要:“科”作为汉朝法律形式的一种,历来为法制史学界的研究者们所公认。无论是论著、还是各种教材,甚至法学辞典,均是众口一辞,似乎是不容置疑的定论。《中国法制史》(统编教材)对“科”作了如下解释:“所谓科有两种意思,一是对犯罪者处以刑罚,也叫作科刑。如《释名》说:‘科,课也。课其不如法者罪责之也。’二是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令条文。也叫作‘科条’,如《后汉书·桓谭传》载:‘今可令通义理明法律者,校定科比’。注云:‘科谓事条,比渭类例’。”《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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