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基本案情2003年3月,原告雷某以被告焦某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受理了此案。原告诉称2001年7月到被告焦某所在公司工作,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将其调入自己所管辖的部门。此举造成许多人误解原告与被告有非同一般的关系。原告因此而情绪低落,于2002年10月提出辞职后离开公司。在该公司就职期间,被告利用原告加班等机会,对其进行性骚扰。原告离开该公司后,被告对其就业百般阻挠等等。原告精神上遭受很大伤害,因此到医院就医。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失费20万元。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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