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家事仲裁在我国适用的必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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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钟琴.论家事仲裁在我国适用的必要性[J].法制与经济,2008(10):47-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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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钟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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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广东广州510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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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现行《仲裁法》将婚姻、收养、扶养、继承和监护等家事纠纷排除在仲裁的受案范围之外,这样是存在诸多弊端的。我国特殊的社会家庭关系、仲裁的目的、性质、基本理念以及仲裁制度自身的发展完善,都需要将这类家事纠纷纳入到仲裁的受案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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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家事纠纷 仲裁 必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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