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油气资源共同开发的主体适格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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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丽娜. 南海油气资源共同开发的主体适格性[J]. 法学杂志, 2012, 3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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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丽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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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570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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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南海油气资源开发法律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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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于海洋资源共同开发的主体适格性,不同学者有不同的主张。就国内法层面,主体适格性应由各国的国内法进行规定;就国际法层面,只有主权国家具有共同开发的主体适格性。南海油气资源开发,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即争议海域的开发与非争议海域的开发。对于非争议海域,共同开发的主体资格由各国自行决定,而争议海域的共同开发中,适格主体为南海周边的六个国家,但由于南海的海域特征,并非所有的主体都有权对整个南海提出共同开发的要求。明确南海油气资源共同开发主体适格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其不但可以排除南海区域外国家以及东盟干预南海油气资源开发活动,同时也利于南海油气资源开发中各类争端的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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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南海 油气资源 共同开发 主体适格性 |
Eligibility of Subjects on Joint Development of Oil and Gas Resources in South China Se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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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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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south China sea oil and gas resources joint development eligibility of subjec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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