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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作者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摘    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科委、财政厅(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8号)和科技部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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