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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程序中的特殊优先债权的清偿
作者单位:;1.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
摘    要:《企业破产法》的立法价值在于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关系、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破产程序中的公平非绝对公平而是相对公平,体现为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同类债权公平对待以及破产程序中的特殊债权的优先性。特殊债权优先性分别体现在:第一,破产法的立法目的及价值追求,即《破产法》第109条、第113条第1款关于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的规定,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别除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第二,《合同法》《物权法》等非破产法及司法解释的优先权利在破产程序中的适用,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债权、拆迁安置补偿债权、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等。

关 键 词:公平清理债权债务  拆迁安置补偿债权  购房者债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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