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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裁定的救济方式探析
作者单位:;1.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
摘    要:依据现行《民事诉讼法》及《公证法》等相关规定,公证债权文书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只能就债权争议提起诉讼。除诉讼方式外,本文重点探讨当事人以提起执行异议、复议和执行申诉两种救济方式之可行性。同时,公证债权文书制度永葆生命力之关键在于司法部门和公证机构的双向规范与共同努力。

关 键 词:裁定不予执行  执行异议与复议  执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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