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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视为主动投案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单位:
;1.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
犯罪嫌疑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以其他名义到案通知后,先藏匿赃物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能否视为自动投案型自首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本文对两种分歧观点进行评析,认为对做两手准备后和司法机关周旋未果后如实供述的犯罪嫌疑人不宜认定自首。
关 键 词:
自动投案
自首
以其他名义通知
转移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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