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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人民司法》编辑部: 第三期《人民司法》第17页《敬告部队作者》,关于注明部队“番号”的通知,我认为不妥。根据中央军委1978年6月21日保密委员会的决定,其中第十二条规定:部队凡经邮电部门挂发电话、电报、邮寄信件和订购报刊等,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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