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 继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颁布实行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暂行条例》、《决定》、《补充规定》的方式先后制定了20余个具有独立意义的单行刑事实体法律,对刑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补充。这种单行刑事实体法律,理论界一般称其为“特别刑法”。特别刑法中属于对刑法分则内容进行修改、补充的就达23个之多。其中,除《军职罪暂行条例》之外,其余的22个单行刑事实体法律,基本内容上均属于对刑法分则的修改、补充。其范围涉及到除分则第七章妨害婚姻家庭罪之外的各章罪。其内容除创制新的罪与刑之外,对刑法分则原有罪与刑的修改、补充所涉及的条文约有50余条,占刑法分则条文的一半。而且,这还不包括有些先颁布的单行刑事法律的某些条款,被后颁布的单行刑事法律再次修改、补充的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