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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规范考察:困境与出路
作者单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 100191
摘    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作为新兴的柔性纠纷化解制度,在目前的制度设计下还不能完全满足现实需求,其症结源于制度设计的不完善性。通过对磋商主体(包括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和第三方参与主体)和磋商程序(包括启动程序、磋商次数和期限、终止情形)的规范考察,可以发现磋商制度呈现出较明显的主体边界问题和程序设计缺陷的法律困境表象。应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构建起参与主体多元化体系,厘清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和第三方参与主体的边界。对磋商程序做精细化和完善化运作,适度调整程序的启动时间点,对磋商次数和期限的具体规定作分类划定,并补充终止情形。

关 键 词:生态环境  损害赔偿  磋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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