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05年2月9日早上,赵甲之子(12岁)、赵乙之子(12岁)、郭某之子(11岁)一起放鞭炮,在放鞭炮过程中,赵甲、赵乙之子为了取乐,点燃鞭炮后同时往郭某之子身上扔.恰巧有一个鞭炮在郭某之子左眼爆炸,致使郭某之子左眼睛受伤,经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8600多元,经法医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郭某之子出院后,郭某找赵甲、赵乙协商赔偿事宜,赵甲与赵乙都互相推诿责任,赵甲称是赵乙的儿子致伤郭某之子,赵乙则称是赵甲的儿子致伤郭某儿子,并声称自己已经离婚,无生活来源,没有工作,也无力赔偿郭某儿子受伤的损失。2005年6月,郭某代理其子,将赵甲、赵乙之子诉上法庭。在诉讼过程中,赵甲、赵乙以及赵乙的前夫张某均无法就其子的行为与郭某之子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举证,法院审理后判决赵甲、赵乙以及张某共同赔偿郭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157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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