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原因”学说在契约法上的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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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林秋莎.浅谈“原因”学说在契约法上的意义[J].法制与经济,2008(2):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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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林秋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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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海事大学法律系,上海200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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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原因”学说是大陆法系契约法中所特有的术语,它源自古罗马《学说汇纂》中一段含义模糊的文字,经注释法学家的解释、教会法学家的完善,在16、17世纪由后期经院法学家正式形成法律学说,后又从传统客观原因学说发展至现代原因学说。它自产生之初即肩负着提供契约效力根源解释的使命,随着契约法的发展,又成了保护个人利益乃至社会公共利益的工具,即使契约法发展至今天,其社会功能仍发挥着作用,未有丝毫减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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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原因”学说 契约效力解释 契约控制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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