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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索证检验出证主体确认及管理探讨
引用本文:林国建.食品索证检验出证主体确认及管理探讨[J].中国卫生法制,1995(5).
作者姓名:林国建
作者单位:浙江省象山县卫生防疫站
摘    要:《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二十四条明文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销售者应保证提供。需要索证的范围和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该条在法律上确立了采购食品的索证制度,各省、市、自治区也据此制订了各自的索证管理办法。但由于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各地尺度不一,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多问题。特别是许多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下简称监督机构)在监督中均要求食品企业提供当地县以上监督机构的检验报告单(鉴定证书),对厂方自己提供的合格证往往不予承认。在索证管理调查中也反映了这个问题,如某地调查监督机构出证的就达到77.8%。(487/626份),质量监督部门出证的占18.5%,而企业自己出证的仅占3.7%。其他地方调查也大致相同。要求监督机构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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