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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关于被剝夺政治权利的人可否充当辯护人的决定
摘    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于1956年5月8日第39次会議討論了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被剝夺政治仅利的人可否充当辯护人的問题,决定:被剝夺政治权利的人在被剝夺政治权利期間,不得充当辯护人。但是,被剝夺政治权利的人如果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監护人,可以充当辯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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