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成立要件之“合法占有”的解释与立法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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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余贵林.留置权成立要件之“合法占有”的解释与立法完善[J].世纪桥,2012(9):35-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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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余贵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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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内江师范学院政法与历史学院,四川内江,64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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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留置权成立要件之“合法占有”在学说上有合法原因说、非法占有排除说及侵权行为排除说等。合法原因说、非法占有排除说实质为合同关系说,侵权行为排除说系照搬日本和台湾地区民事立法与学说。前者限制了留置权的功能发挥,后者未必符合法条文义,均有不妥。立法者应当采纳通行学说,不必过分强调合法占有,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只要不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就应当承认债权人的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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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物权法 留置权 合法占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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